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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03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
各区县卫生局,有关医疗卫生单位: 2003年上半年,由于受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》疫情的影响,原计划的一些国家级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未能如期举办。为使卫生专业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能达到规定学分,经研究决定:在2003年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开展过程中可参照以下意见实施。 一、鼓励卫生专业人员登陆计算机网络学习,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,此类学分可高达8学分。 二、鼓励卫生专业人员按《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》规定,通过自学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,此类学分可高达8学分。 三、I类、Π类学分可互相替代,本年度仍要求达到25学分。 四、参加过有关SARS专业知识、技能培训,可授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,每3学时记1分,最高不超过5学分。 以上意见实施时间截止到2003年12月底 注: 1、京卫科教字[2001]20号文件规定,参加计算机网络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,最高不能超过6学分。 2、《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》附件3规定,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,此类学分年度不能超过5学分。